→ 附件:北京市普通高中新课程会考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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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通高中新课程会考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市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中新课程会考制度改革的意见》,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起始年级开始实行调整后的北京市普通高中会考制度(以下简称高中会考),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性质与功能 高中会考是政府设立的、统一标准的水平考试。报考对象主要面对具有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高中学生。高中会考是对北京市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统一检测,是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及合格毕业的重要依据,是为高等院校招生提供的重要基础性信息。 二、内容与科目 高中会考以《北京市实施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课程安排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统一会考的内容限定在普通高中相关学科必修学分相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会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门学科。 三、组织与实施 (一)考试时间 全市统考科目根据各年级课程进度统一安排。2007-2008届高一学生,第一学年没有统考;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学段第10周(即2009年寒假前),统考历史、地理、物理、化学;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学段第10周(即2009年暑假前),统考思想政治、生物;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学段第10周(即2010年寒假前),统考语文、数学、英语。2008-2009届及以后各届高中学生会考时间安排依此类推。 (二)成绩发布 北京教育考试院在会考结束后,将学生成绩按A、B、C、D等级核定,并通过区县会考办公室分别向学校及学生个人发布其考试成绩信息。 (三)关于报考 1.凡具有报考资格的本市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完成各相关学科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均须参加相应学科的会考。 2.在校学生当次考试不合格,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全市不单独组织高中会考补考。 3.离校后会考成绩仍不合格的考生,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区县会考办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考试。 (四)关于自行组考、替代考试与免考 1.继续进行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和自行安排新课程实验的学校需自行组织会考的,要进行申报。各有关学校于2007年9-10月须将学校课程设置计划及会考方案报北京市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实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凡确定可自行组织会考的学校,要在当年当次全市会考前一个月将自行组考方案一式2份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及市考试院会考办公室备案。 2.原综合高中、特色高中等学校,因课程设置差异较大需实行“科目替代”的,要重新进行申报登记。各有关学校须将有关申请、拟替代学科等材料于2007年10月报区县教委审批,11月初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审批原则,可用部分开设专业课替代2-3门文化课,但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不能替代。 凡确定有替代科目的学校,须在当年当次会考前一个月将学校替代科目考试的组考方案一式2份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及市考试院会考办公室备案。 替代科目的考试结果,须按实际考试科目名称及成绩发布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3.凡高中阶段在校生入选市级以上体育或学科集训队,参加北京市及国家级各种比赛(竞赛)的选手,其活动时间与会考时间冲突的,须持主办部门的入选通知、参赛通知等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委初审报市教委同意后,准予免于当次涉及学科的会考。免试科目原则上不含语文、数学、外语学科。 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及学校按有关证明,将学生免试科目成绩以平时成绩评定并纳入统一会考成绩管理。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学生,可免所参赛学科的高中会考,并以A等级记录该学科成绩。 四、其他 目前在校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会考继续执行原会考政策。为使这两届学生今后两年有机会补齐不合格科目,原会考政策延续至2010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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